管理员,您好!
我是“我们爱勾引怪蜀黍 ~ ”小组的组长,今天下午收到了关于小组被解散的通知豆邮,全文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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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 豆瓣系统邮件
时间 : 2009-01-21 17:03
话题 : 我们爱勾引怪蜀黍 ~ 小组已被解散
尊敬的疯狂魔术师┃激情在哪儿啊混蛋!:
作为一家在中国境内运营的网站,豆瓣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 相关法律法规,请参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http://www.cnnic.net.cn/html/Dir/2000/09/25 /0652.htm
第十五条。 )
你参与的小组 我们爱勾引怪蜀黍 ~ 因讨论主题属于社区指导原则不允许、不欢迎的内容,已被解散。
由此给你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并感谢你的理解和配合。
附 社区指导原则: http://www.douban.com/about?policy=guideline
——豆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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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封豆邮后,我查询了一下里面提到的相关法规及社区指导原则。
首先是豆瓣的《社区指导原则》,关于“讨论主题属于社区指导原则不允许、不欢迎的内容”这一条,豆瓣有如下规定——
豆瓣不欢迎 :
1. 针对种族、国家、民族、宗教、性别、年龄、地缘、性取向、生理特征的歧视和仇恨言论;
2. 不雅词句、人身攻击、故意骚扰和恶意使用;
3. 色情、激进时政、意识形态方面的话题。
豆瓣不允许 :
1. 违反中国或豆瓣成员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内容(相关政策法规);
2. 威胁他人或豆瓣成员自身的人身安全、法律安全的行为;
3. 对网站的运营安全有潜在威胁的内容。
这里提到的相关政策法规,正是上面提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该条内容全文如下——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 一 )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二 )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 三 )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四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五 )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 六 )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七 )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 八 )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九 )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角度讲,我们都有爱一个人的权利。这一点,我相信豆瓣的《社区指导原则》也是认同的,因为该指导原则明确规定——
豆瓣提倡“宽容和理性地对待不同的看法、喜好和意见”;
豆瓣不欢迎“针对种族、国家、民族、宗教、性别、年龄、地缘、性取向、生理特征的歧视和仇恨言论”;
也就是说,豆瓣不会因为我们稍稍有异常人的爱取向而歧视、不欢迎我们,对么?
因此,“我们爱勾引怪蜀黍 ~ ”小组之所以被解散,必定是违反了上述两大类共计 15 条法律 / 原则中的某一条,或多条。我这个结论没错吧?如果有错,请您务必详细指证一下,谢谢。
于是,我很自然地想到一个问题:“我们爱勾引怪蜀黍 ~ ”这个小组究竟违反了上述两大类共计 15 条法律 / 原则中的哪一条,或哪几条呢?
首先,该小组是一个具有“共同兴趣爱好”属性的小组。
其次,这个小组的女性成员大部分是出于“一直喜欢或正在喜欢某个比自己年龄大的男性”这样的原因而加入的,大家在这个小组里交流各自与自己的蜀黍的关系问题,各种甜蜜的、苦涩的经历,各种小心事与小烦恼,也交流一些与蜀黍们相处、沟通的技巧。
第三,这个小组的男性成员很多,但活跃的很少。这些活跃的男性成员大多是经常性地在小组里与组员聊天、开玩笑、互相吐槽,当然也会很认真地针对大家提出的各种与小组主题相关的内容进行回复、出主意。
当然,事物是辩证的。小组里面也有一些的居心不良者。对于这些人,无论是组长、管理员还是活跃成员都对他们持不欢迎态度。对于这些人和他们的言论行为,小组也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这是第四。
(在这里,我所谓的“居心不良者”曾在小组说明中有过明确定义,原文记不清了,大意就是那些“来小组征男 / 女友的,寻找一夜情对象、第三者、金主、被包养对象”的人。)
第五,关于小组的发言规则,我曾明确地公示过,即“所有征友或类似的帖子,一律删除”。事实上,我也曾删除过一些类似的帖子,包括曾有过的为数极少的涉及到性的话题(它们甚至完全没有到达“涉及色情、暴力、恐怖、淫秽”的程度,仅仅是关于生理层面的话题)。
当然,这就涉及到豆瓣《社区指导原则》中的“小组指导原则”了,我提到这些是为了说明:一,该小组的主题是关于一个共同的、特定的爱取向,且该爱取向不违法;
二,这个小组是有她自己的规则的;
三,这个小组的规则并未与《社区指导原则》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产生任何冲突,她的规则在某些方面甚至比上述法律 / 原则还要严格一些;
四,这个小组的规则是确实得到执行的。
因此,我认为该小组未曾违反豆瓣的《社区指导原则》,她的讨论主题不在“社区指导原则不允许、不欢迎的内容”之列,她被解散是既不合理,也不合规的。
另外,豆瓣的小组管理细则另有如下规定:
1 ,小组的主题属于豆瓣不欢迎、不允许的范围,将被直接解散。
2 ,小组讨论的话题包含豆瓣不允许内容时,如小组管理员不及时处理,将被豆瓣工作人员删除,并记录违规一次。(话题自发布起 12 小时内被豆瓣管理员删除,不记录小组违规。)
3 ,公开小组如在任何连续 7 天时间段内合计违规达到 5 次,小组将被转为半公开状态 30 天。
4 ,半公开小组或私密小组如任何连续 7 天时间段内合计违规达到 5 次,第一次发生时小组将被停用 7 天,第二次发生时小组将被停用 14 天,以此顺延。
5 ,在以上范围之外,遇到特殊情况或政府相关机构要求时,豆瓣保留解散任何小组的权利。
按照这一细则,再对照“我们爱勾引怪蜀黍 ~ ”小组,既然第一条不符合,那么她就不应该被在没有通知、预警,没有违规记录、更改访问权限、停用等等缓冲等的情况下解散。至于第五条,我当然认可豆瓣解散任何小组的权利,但这种强制解散应该是在“遇特殊情况或政府相关机构要求时”才会发生吧?试问,该小组的情况怎么特殊了?政府相关机构何时明确要求豆瓣解散该小组了?
总之,“我们爱勾引怪蜀黍 ~ ”是一个以共同的“爱取向”为纽带的小组,小组的内容是健康向上的,小组的气氛是温暖如春的,小组成员的关系是情同手足的。简而言之,这是一个无比“有爱”的小组。在一直提倡“分享、互助和开放”的豆瓣,这样一个小组被冠以“莫须有”的罪名并毫无预警直接解散,是错误的,是我所不能理解的。
我不清楚解散小组是系统行为还是人为行为。
如果在审查的时候,各位能慎重一些,哪怕只是点击小组,进来看一眼就能够很轻易地避免此类错误的发生,避免重要信息的丢失(很多文字、话语、感叹对外人也许毫不重要,但对当事人确实最宝贵的回忆与见证),这些信息丢失所带来的不便与心理上由此产生的失落、苦恼甚至是绝望,决不是一句“由此给你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并感谢你的理解和配合”就能解决的。
我不清楚豆瓣的技术后台是怎样的,被删掉的东西、被解散的小组还能不能复原。如果可以,我希望管理员认真考虑恢复该小组,至于小组的访问权限、分类、标签等项目如需修改,请通知该小组的前任组长——即小组真正创建者,征询她的意见。
如果小组不能被恢复,我希望豆瓣能够像发送解散通知时一样,给小组的每位成员再次发送豆邮,承认该小组被无故无通知强制解散的状况是一个错误,并正式为这个错误道歉。同时,在现在这个不能新建小组的时刻,还我们一个新的小组。
以上内容完全是我最真诚的建议,并且仅仅代表我个人的立场。
最后,感谢您的阅读。
诚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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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封信是以问题的形式直接发送到豆瓣帮助中心的,直到今天为止,我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下面的图来源于google2009年1月14日的页面存档,特此纪念在成立一周年之际惨遭和谐的怪蜀黍组。